资助项目介绍

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项目简介
发布时间:2025-06-13     浏览量:

(一)资助对象

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资助对象具体包括:

1.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学生;

2.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学生;

3. 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考入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

下列学生不享受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教育资助:

1. 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2. 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3. 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二)资助标准

1.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5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2.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3.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三)资助年限

1.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攻读更高层次学历后二次入伍,可以类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高层次学历教育阶段的资助。 

2.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3. 对本硕连读学制学生,在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在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硕士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本硕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硕士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四)流程图

应征入伍的应(往)届毕业生和在校生:

 

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的新生和在校生退役复学学生:

(五)注意事项

1.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退兵学生或除名学生名单以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通报为准。

2.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各县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及时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3.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校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部门确定。

4. 对于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查实,除收回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