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目的
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基层单位就业。对符合条件、服务期达3年及以上的毕业生,由国家财政出资,补偿其学费或代偿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利息。
二、资助范围、标准与年限
范围: 符合条件(见申请条件)的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含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硕士生、博士生)。公费师范生、定向生、委培生、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等除外。
标准:本科生20000元,研究生25000元;实际金额按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利息确定。低于上限的按实补偿/代偿;高于上限的按上限补偿/代偿。
年限: 补偿/代偿年限分别按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本科生/二学位)或基本修业年限(研究生)计算。
发放方式: 采取分年度补偿/代偿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发放总额的1/3,3年发放完毕。
三、申请条件
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的基层单位工作。签订服务期3年以上(含3年) 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
四、评审流程
初次申请(毕业时):需提交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服务期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复印件。
毕业生向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资助管理中心提交,资助管理中心审核资格,符合条件的材料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终审。
年度在职确认(获得资格后):获得资格的毕业生需在每年6月中旬前,将《在职在岗情况审查表》邮寄至资助管理中心。
资助管理中心将审查表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认继续享受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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