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选范围和条件
1. 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含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硕士生、博士生,公费师范生、定向、委培以及其他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2.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3. 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4. 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3年以上(含3年)。
(二)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标准
1. 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标准,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 元,补偿代偿的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确定;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5000 元,补偿代偿的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确定。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利息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情况实行补偿代偿。
2.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偿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补偿代偿完毕。
(三)流程图
一次申请流程:

第二次在职在岗确认流程:

第三次在职在岗确认流程:

(四)注意事项
1. 毕业生需与就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含3年)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不满3年的,均不予批准。由于政策规定无法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的,需在提交的就业证明中体现工作年限或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由就业单位提供签订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中服务年限方面的规定;毕业生需要书面承诺3年内不能离职离岗,换岗应根据就业单位需求调整,就业单位对承诺书盖章确认。
2. 对存在选调分派等情况需要二次定岗以及虽不存在二次定岗,但无法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毕业生,申请时应当出具能够证明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基层单位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该材料须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3.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应及时告知学校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对于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提前离岗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4. 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5. 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与学校“四有”好老师启航计划中“返还学制规定年限内的学费”奖励不可兼得。
6. 基层就业补偿代偿工作涉及毕业生切身利益,院(系)务必详细调查学生毕业去向,将相关政策宣传到位,确保通知到每位应届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学生及时申报,并确保提交的基本信息和申请材料真实、完整、准确。
7. 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以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知为准,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复核材料后报送终审,终审权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 BNU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