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目的
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我校全日制本科(含预科、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二、资助标准与范围
金额: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3,700 元。具体金额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及申请情况,在 每生每年 2,500 元至 5,000 元 范围内确定。
范围: 原则上覆盖所有经过本学年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含预科、第二学士学位)(不含公费师范生和优师计划学生)。
三、评审流程
(1)学生申请: 符合条件且经过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院(系)提交申请。
(2)院(系)评审与推荐: 院(系)根据申请条件、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等级,结合学生日常表现等进行评审,确定拟资助学生名单及建议资助档次。
(3)学校审核: 党委学生工作部(或指定部门)对院(系)推荐名单进行审核。
(4)公示: 审核通过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通常不少于5个工作日)。
(5)上报与发放: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名单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程序按月发放助学金(每年按10个月计发,通常在2月、8月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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