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目的
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我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
二、奖励标准与名额
金额: 每生每年 6,000元(2024年起标准由5,000元上调)
名额: 由教育部下达,学校根据名额分配到各院(系)。具体名额以当年下达为准。
三、奖励对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在籍在读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上一学年经过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公费师范生。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具体需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1)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前40%(含40%);
(2)学习成绩排名超出前40%,但需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
四、评审流程
(1)学生申请: 符合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院(系)提交申请。
(2)院(系)初评: 院(系)根据申请条件、名额和学生学习成绩、综合素质及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等进行公开、公正评审,确定推荐名单。
(3)学校审核: 党委学生工作部(或指定部门)对院(系)推荐名单进行审核。
(4)公示: 审核通过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通常不少于5个工作日)。
(5)上报与发放: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名单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程序发放奖学金。
五、重要说明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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