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费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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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学生学费减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0-23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学生资助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我校在籍在读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学费减免仅限于学校统一收取的学费,不包括住宿费和学校有关部门收取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学生学费减免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党委学生工作部、财经处和各培养单位负责学费减免的相关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主管单位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减免条件与额度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学费减免:

(一)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等国家法令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

(二) 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的学生;

(三) 父母残疾、基本无劳动能力,家庭经济以救济为主,无其他经济来源者;

(四) 遭遇人力不可抗拒原因的突发性严重事件,致使家庭经济极其困难,而无力支付当年学费者;

(五) 符合国家其他学费减免政策的学生。

第六条 学校根据学生个人情况,综合各类奖助情况进行统筹,确定学费减免额度。

第三章 减免程序与方法

第七条 学费减免申请在秋季学期开学初集中受理,仅限当前学年的学费。

第八条 学费减免办理程序:

(一)学生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及证明材料,提交院系审核;

(二)院(系)根据学生实际情况,提出减免意见,并将相关申请材料提交至党委学生工作部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管理中心”);

(三)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复核,确定拟减免名单,提出学费减免方案,报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研究审定。

(四)公示无异议后,资助管理中心将学费减免名单提交至财经处予以落实。

第四章 减免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减免手续,并按规定退还学制内已减免金额

(一)铺张浪费、超出基本生活消费水平;

(二)故意隐瞒、谎报实情,弄虚作假。

第十条 各相关单位需全面严格审核学费减免申请材料,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切实加强管理,主动接受监督,认真做好学费减免审核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学费减免相关管理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