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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10-23     浏览量:

为进一步健全我校学生资助制度,促进精准资助,确保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人及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全日制在籍在读本科生(含预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二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建立学校统一的认定标准和尺度,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全面、动态地了解学生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确保认定内容、程序、方法公开透明,尊重并保护学生隐私。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领导、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管理、协调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四条 院(系)成立认定工作组,成员应包括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院(系)负责人、学生资助工作负责老师、班主任等,负责本院(系)认定的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五条 班级成立认定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班主任、学生代表等,负责认定民主评议工作。院(系)辅导员负责监督民主评议小组开展工作。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一般应由班委、宿舍长、团支委等人员构成。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及等级

第六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综合考虑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特殊群体身份、生源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突发状况、学生消费及其他因素,将所有致困因素量化赋值,采用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体系。

第七条 根据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的国家政策重点保障学生名单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含国家政策重点保障、特别困难和普通困难三个类别。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采取秋季集中认定、春季集中复核、即时动态认定的工作机制。秋季集中开展新认定工作,春季对已经认定两年的本科学生开展复核工作,其他时间随时接受个别同学的认定申请工作。

第九条 认定工作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填写问卷、班主任谈话、民主评议、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第十条 已经认定的学生,因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提交书面申请,经院(系)审核后,提交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对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好转的,可以退出或降低困难等级;对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程度加深的,按照新认定程序启动变更工作。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认定标准、规范程序、确保认定真实有效,增强信息安全,切实保护学生个人及其家庭隐私。对于不愿意申请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做好引导工作,并切实做好后续隐性资助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的国家政策重点保障学生名单,结合学校自采集,动态更新学生名单,积极引导学生申请困难认定,全面了解学生困难情况。

第十三条 资助管理中心和院(系)认定工作组建立认定投诉处理回避制度,受理、处理、反馈投诉情况,提高认定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 学校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家访、学生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等方式核实学生实际困难情况,提高认定精准度。

第十五条 资助管理中心和院(系)应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如发现学生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其认定结果、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如上级有关政策发生变动,以上级最新政策要求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相关管理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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