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制度,完善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切实做好学校资助育人工作,根据国务院、教育部、财政部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学生隐私相结合,坚持无偿资助为主,有偿资助为辅,坚持公平公正、做到应助尽助、实现资助育人。
第二条 学校加强精准资助,努力做到群体画像精准、帮扶供给精准、育人靶向精准、渠道部署精准、队伍赋能精准、评价反馈精准。
第三条 学校积极落实国家和地方政府各类奖助项目,从学校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专项经费用于资助学生,加大社会筹资力度,努力构建物质帮助、道德浸润、能力拓展、精神激励有效融合的资助育人长效机制,形成“解困—育人—成才—回馈”的良性循环,着力培养受助学生自立自强、诚实守信、知恩感恩、勇于担当的良好品质。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对象一般为经过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及部分资助项目可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和项目具体要求适当扩大范围。
第五条 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体系,综合考虑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特殊群体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突发困难状况、学生消费因素和其他相关因素,通过量化评估、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学生家访等工作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群体。
第六条 学校经过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和普通困难两个等级。
第七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与国家乡村振兴局、民政部、中国残联等部门共享数据,结合自排查情况,将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学生、孤儿学生、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和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等纳入学校困难认定范围,根据其实际情况及个人意愿开展困难认定和资助帮扶。
第三章 资助类型
第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奖、贷、助、勤、补、减”的资助政策体系,采取无偿资助与有偿资助相结合的方式,既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无偿经济资助,保障其基本学习生活,也鼓励学生通过各类有偿资助解决经济困难,提升个人能力、自立自强。
第九条 无偿资助指无偿提供给学生的经济资助,包括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
第十条 有偿资助指需要学生偿还或付出劳动才可获得的经济资助,包括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和校园地)、勤工助学、各类贷学金等。
第四章 资助项目
第十一条 落实国家励志奖学金政策,开展学校及社会类奖学金评选,激励学生勤奋学习、追求卓越。
第十二条 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积极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缓解在校期间学费、住宿费和日常生活压力。
第十三条 在国家财政拨款的基础上,学校配套部分资金,确保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全覆盖;学校积极筹集社会捐助,补充助学资源,强化帮扶效果。
第十四条 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上岗,加强岗位培训,增强实践能力。
第十五条 开展临时困难补助工作,对遭遇临时突发困难的学生开展紧急救助,缓解实际困难。
第十六条 实施学费减免政策,对孤儿、父母残疾等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学费减免,体现资助关怀。
第十七条 实施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政策。面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直接招收为士官的学生,或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学生,对其学费实行补偿或代偿,发挥导向引领作用。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各院(系)自设资助项目作为学校资助体系的重要补充。原则上要求,各院(系)自设资助项目完成评选后,评选结果应向党委学生工作部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 学校统筹学生各类奖助补收入,避免学生不合理的高额资助,无特殊情况,要求学生在同一学段内不可兼得学校或院(系)级大额或连续性社会资助项目。
第五章 资助育人
第二十条 构建发展型资助育人体系。实施“精准思政”,聚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发展性需求,协同做好学生的德育教育和能力培养,形成全员参与、各部门配合、各环节统筹推进的资助育人机制。
第二十一条 开展资助育人工作。做好励志、诚信和感恩教育,加强人文关怀,面向经济困难学生群体开展文化素养提升、文体志趣培养、志愿服务引导,及学业帮扶、心理团辅、生涯规划等工作,帮助学生丰富文化基础、加强自主发展、促进社会参与。
第二十二条 做好资助宣传工作。组建校院(系)级资助宣传队伍开展政策宣讲,挖掘受助学生中的先进典型,培育选树具有京师风范的“自强之星”,发挥榜样引领作用,积极营造资助育人校园文化氛围。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构建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党委学生工作部(资助管理中心)、院系资助专员、班主任四级联动的资助管理专职队伍,和以资助志愿公益社团、自强之星等优秀学生骨干为主的学生兼职队伍,形成专兼结合的资助工作队伍。
第二十四条 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统筹、领导、监督全校学生资助工作,推进构建学校资助育人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五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统筹管理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具体由资助管理中心组织落实,实施各类资助政策和资助项目,做好资助育人工作。
第二十六条 院(系)安排资助专职辅导员负责本单位学生资助工作,配合资助管理中心落实资助项目评选,建立各类学生资助台账,开展特色育人活动。
第二十七条 班主任具体落实本班级学生资助工作,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群体识别、谈心谈话、困难帮扶和教育引导工作。
第二十八条 强化学生公益社团建设。组织获奖助学生加入学校、院系级志愿公益类学生社团(组织),规范社团管理、加强社团建设、指导社团积极开展资助育人活动。
第二十九条 提升资助工作队伍专业水平。通过业务培训、政策解读、实践研究、学习交流等形式不断提升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强资助队伍监督管理,确保资助工作规范有序。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 学校在开展学生资助工作的过程中,有责任全程维护学生个人隐私,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学生相关信息,确保学生个人信息安全。
第三十一条 申请学校困难认定及各类资助项目的学生应勤奋学习,勤俭节约,如实反映本人家庭经济状况及个人学习生活情况,如发生以下行为,一经查实,则取消其认定结果,追回资助金额,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
(1)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
(2)在困难认定、资助项目申请等环节弄虚作假、瞒报错报;
(3)存在不合理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
(4)其他造成不良影响或与资助目标不符的相关行为。
第三十二条 学生接受资助后,应合理使用资助资金,有义务参加学校各级各类公益实践活动,强化社会责任感,以实际行动回馈和服务社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及学校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如上级有关政策发生变动,以上级最新政策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2日起施行,原《北京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自动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北京师范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
2024年7月
BNU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