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帮助学生应对突发性、临时性、特殊性困难,加强和规范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保障学生基本学习生活和成长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及《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
因突发性、临时性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等导致经济困难的在籍全日制非定向学生。
二、经费来源
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专项经费设立学生临时困难补助项目,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统筹负责,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管理中心”)组织管理具体工作。
三、补助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1. 本人遭受严重意外伤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或程度加重的;
2. 本人罹患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或程度加重的;
3. 家庭遭受突发事件,造成较大损失,导致家庭经济困难或程度加重的;
4. 直系亲属遭受意外伤亡或罹患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或程度加重的;
5. 其他不可抗力或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或程度加重的。
四、补助标准
原则上,根据学生遭遇临时突发状况的性质和造成经济困难的程度,学校临时困难补助额度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三档,其中,学生本人罹患重大疾病的,最高补助不超过6000元,具体金额由学校视病情程度及实际困难情况确定。
学生本人罹患重大疾病的,在基本治疗结束并通过校医院报销公费医疗费用后,可另行申请医疗补助金,具体金额根据公费医疗报销后的自付医疗费用分段计算:
1. 自付费用为1万元以下(含)的,医疗补助金为自付费用的30%;
2. 自付费用为1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含)的,医疗补助金为自付费用的40%;
3. 自付费用为5万元以上的,医疗补助金为自付费用的50%;
4. 医疗补助金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五、申请程序
(一)学生申请:学生登录“数字京师—学生工作管理系统—奖助管理—临时困难补助”模块,选择补助类别,在线填写申请信息,并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其中,申请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须上传诊断证明、校医院开具的住院报销申请单等材料。
(二)院(系)初审:学生所在院(系)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或辅导员在线审核学生申请材料,核实情况真实性。经院(系)集体决策后,填写审核意见和建议补助金额,并提交学校审核。
(三)学校审批:资助管理中心在线接收申请,对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和院(系)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和审批。对于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申请,需校医院线上会签形成复核意见,复核通过后,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1. 医疗补助金总额在1万元以下(含)的,由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审批;
2. 医疗补助金总额在1万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含)的,提交党委学生工作部部务会审批;
3. 医疗补助金总额在2万元以上的,提交党委学生工作部部务会审议通过后,报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四)资金发放:完成审批后,资助管理中心通过学校财务系统及时将补助金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卡。
六、其他规定
(一)原则上,上述突发事件范围参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现行有效最新版本《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确定;原则上,上述重大疾病病种范围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现行有效最新版本《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等相关规定确定。
(二)学生因同一事由申请临时困难补助,原则上同一学年内以一次资助为限。
(三)以下情况不在临时困难补助范围内:
1. 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困难情况不属实;
2. 生活铺张浪费,经常购买或使用高档物品;
3. 通过司法途径、商业保险理赔等方式已获得足额赔偿;
4. 因个人主观因素(如事故赔偿、经济纠纷、遭电信网络诈骗、参与非法集资、赌博等)导致经济困难;
5. 因吸毒、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引发的伤害行为;
6. 因自伤、自残、醉酒、戒毒或其他高风险行为等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医学评估属于非主观过错的除外);
7. 美容矫形费用,及与伤病无关的检查费、治疗费和与诊断不符的费用;
8. 其他不符合临时困难补助申请条件的情况。
(四)学生在申请临时困难补助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骗取补助金等行为的:
1. 立即取消其受助资格并追回全部补助金;
2. 将失信行为记入学生个人诚信档案;
3. 依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于二〇二五年七月三日经党委学生工作部部务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师范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暂行管理办法》(2018年10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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