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资助
所在位置: 首页» 资助体系» 奖助补项目» 国家资助
北京师范大学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4-12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我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事务部发〔202153号)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考入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符合条件的退役复学或入学本科生享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资助对象、标准和年限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第四条 下列学生不享受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五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第六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七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八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九条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攻读更高层次学历后二次入伍,可以类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高层次学历教育阶段的资助。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对本硕连读学制学生,在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在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硕士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本硕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硕士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十条 退役复学或入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具体资助对象、标准和年限按照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十一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并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以下简称《申请表I》,一式两份)并提交至党委学生工作部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管理中心)。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资助管理中心以党委武装部告知的预征对象名单为准,协同财经处等相关部门对《申请表I》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I》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I》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I》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I》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交至资助管理中心。

(五)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表I》和《入伍通知书》的各项内容进行审核,报送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制度规定拨付资金,专款专用,及时向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十二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学新生,到校报到后向学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I》(以下简称《申请表II》,一式两份)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资助管理中心协同党委武装部、财经处等相关部门对各项内容进行审核,报送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制度规定拨付资金,专款专用,及时向符合条件的学生办理学费减免手续,逐年减免学费。

第十三条 退役复学或入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具体资助程序按照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退兵学生或除名学生名单以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通报为准。

第十五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各县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及时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十六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校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查实,除收回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如果上级有关政策发生变动,以上级最新政策要求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相关管理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