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保证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1号),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0〕4号),财政部、 教育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财教〔2021〕164号)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贷款。
第三条按照学生申办地点及工作流程不同,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已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不能重复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领导监督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管理中心”)协助经办银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和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协助经办银行负责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基本材料的初审,贷款学生的信用教育和政策宣传工作;协助经办银行开展合同签订、还款确认及继续攻读学位学生的贴息申请资质审核等工作。
第六条 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协助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完成高校确认手续等工作。
第七条 院(系)按照学校要求负责本单位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做好贷款政策宣传工作,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切实加强对贷款学生的管理与教育,准确掌握贷款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配合学校做好违约学生的贷款催缴等工作。
第三章 贷款申请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面向我校所有全日制本科生(含预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且必须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违反校规校纪行为;
(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第九条 贷款学生应如实反映自己的家庭经济情况,确保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并及时向经办银行及学校提供有效的个人信息变动情况。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原则上采取学生每学年申请一次并签署借款合同,经办银行发放贷款的办法。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贷款发放后,首先冲抵获贷学生欠缴的学宿费,余额部分打入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息、贷款程序等相关规定按国家相关政策及贷款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章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
第十三条 贷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转学、出国(境)留学等学籍变动情况的,必须报备资助管理中心,按照经办银行规定提前还款并办理相关还款手续。
第十四条 贷款学生在学期间因生病、意外等不可抗力原因休学的,经学校核实确认后,向经办银行提交休学贴息申请。
第十五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申请继续贴息的,需在申请贴息起始日20个工作日之前,提供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通过资助管理中心向经办银行提交继续贴息申请。
第十六条 贷款学生毕业离校的,须在毕业离校60日前,通过资助管理中心与经办银行制订还款计划,签订《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七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须严格履行还款义务,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还款阶段如遇特殊情况且符合还款救助要求的,可向学校及经办银行申请还款救助。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十八条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行为的,学校将通知经办银行停止发放国家助学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一)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有违法乱纪行为,受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三)中途辍学、退学、转学、被开除学籍等中断学业的。
第十九条 对进入还款期后长期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学生,学校将采取必要的措施敦促其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条 对恶意拖欠贷款对学校信用造成不良影响的学生,学校将在新闻媒体、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等渠道公布其违约行为及相关信息。
第六章 贷款代偿
第二十一条 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应届毕业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师范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自动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BNU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