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经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和国家政策重点保障学生);
(七)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全日制在籍在读本科非公费师范生。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名额以当年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配的名额为准,依据各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比例确定学校获奖名额分配方案,报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七条 评审流程
(一)各院(系)须在评审之前,制定本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包括但不限于评选小组、评选流程、评选时间等重要内容,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后,方可开展评审工作。
(二)学生向院(系)提出申请,并递交《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三)原则上院(系)实行差额评审。院(系)确定拟获奖学生名单后,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四)学校实行等额评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学生申请材料,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送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九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学校需全面严格审核学生的申请材料,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切实加强管理,主动接受监督,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宣传和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国际学生奖学金管理参照来华留学奖学金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如上级有关政策发生变动,以上级最新政策要求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国家励志奖学金相关管理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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