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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境外交流资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7-10     浏览量:

为促进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拓展国际视野、丰富学习阅历、提升综合素质,我校特别设立专项资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申请学校组织的境外公派交流项目予以资助。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资助项目范围

学生工作部组织的境外交流项目。

二、资助对象

经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全日制本科生和全日制非定向非在职研究生。

三、资助额度

根据申请人困难程度和实际需求进行资助。原则上,普困生的资助额度不超过项目自费额度的50%,特困生的资助额度不超过项目自费额度的70%。

四、申请条件

1.  已获得相关境外交流项目的正式资格;

2.  在校期间表现优秀,曾获京师奖学金或学业奖学金;

3.  品德优良,诚实守信,生活俭朴,无违规违纪行为。

五、申请流程

1.  个人申请。学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愿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境外交流资助申请表》;

(2)本人学生证、身份证复印件;

(3)上一学年成绩单复印件;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北京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指标测评问卷》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  院系审批。学生所在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核实学生情况,并进行审批。

3.  项目组织方审批。项目组织方负责核实学生是否通过选拔获得正式交流资格,并进行审批。

4.  学校审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生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议,进行最终审批。对于多人次同时申请的项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视具体情况对申请人进行面试审批。

5.  资助金发放。学校在学生出发前将资助金一次性发放至学生账户。

六、项目总结

获得本资助的学生需在项目结束返校十个工作日内,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3000字以上的境外交流项目报告一份、个人感想一份。

七、其他规定      本补助项目每名学生在一个学制期内仅能获得一次。

学生接受资助后,如发现学生并未实事求是地填报家庭经济情况、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在境外交流期间生活奢侈、频繁购买高档消费品等情况,除令其退回资助金外,还将取消该生在校期间所有助学金的申请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校纪处分。

八、本办法自二零一七年九月起施行。

九、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零一七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