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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1-13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树立正确的劳动价值观和自立自强的优良品质,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学校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在籍在册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学生个人在校内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四条 学校勤工助学活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学习生活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北京师范大学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全面领导学校勤工助学工作,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和负责勤工助学工作,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开展勤工助学培训、能力提升、服务保障和日常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设岗单位严格依照学校勤工助学管理规定,组织勤工助学招聘,开展工作技能及安全知识等培训,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和教育,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考核,确保勤工助学酬劳支出内容的真实有效,并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宣传、评优、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七条 设岗单位结合本单位职能定位,明确岗位职责,通过勤工助学岗进一步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自立的奋斗精神,培养学生劳动创新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充分发挥勤工助学的资助育人功能。

第八条 设岗单位开展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录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九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设岗单位结合工作实际,长期设置的固定岗位或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因设岗单位承接学校临时工作任务而增设的临时性、阶段性岗位。

第十条 岗位聘用:设岗单位在年度预算内,结合岗位备案情况,按需启动岗位招聘工作。学生经设岗单位面试或试用合格后正式开展勤工助学活动。试用期时长由设岗单位自行确定,原则上适用期内按照学校规定的酬劳标准支付酬金,特殊情况下可适当下浮酬劳标准。

第十一条 设岗单位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三章  培训考核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执行持证上岗制。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参加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的上岗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学期定期开展上岗培训。培训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学生需修满一个必修课程并通过上岗测评合格后派发《勤工助学上岗证》,选修课由学生自主选择学习。

第十四条 设岗单位负责勤工助学在岗培训,结合岗位要求,开展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并指定专人担任指导老师。

第十五条 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应遵守学校及设岗单位的管理制度,积极参加学校和设岗单位组织的相关培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接受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设岗单位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由设岗单位推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评选为勤工助学优秀个人,并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出现工作失职或无故缺勤等情况,设岗单位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酌情扣发岗位酬金;出现严重失职或无故缺勤且批评教育拒不悔改等情况,设岗单位可取消其聘用资格,不再聘用,岗位薪酬按上岗时长及工作完成情况结算。

第四章  酬金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参与勤工助学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酬金参考北京市当前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北京市当前最低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本、硕、博学生时薪分别为22元、25元、30元。

第二十条 设岗单位可根据岗位性质和工作表现,对酬金进行5元/小时的适当浮动。

第二十一条 岗位酬金按月发放,由设岗单位结合当月学生岗位考核情况于本月底或次月初填报《勤工助学月度补助发放汇总表》后,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发放。

第二十二条 设岗单位结合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及岗位需求情况制定部门勤工助学预算额度,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通知设岗单位在年度固定额度内开展勤工助学工作。

第二十三条 设岗单位临时承接学校指派的紧急任务需要在年度固定额度外增设临时岗位的,可填报《勤工助学临时额度审批表》,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增加临时额度。

第二十四条 勤工助学酬金只能用于支付学生勤工助学实践活动,不得将其用于支付学生活动或学生劳务等其他非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严禁各设岗单位违规使用勤工助学经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定期开展督查工作,如发现违规使用情况,责令设岗单位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将核减或取消勤工助学额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况的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勤工助学相关管理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