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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0-23     浏览量: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北京师范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帮助学校学生解决突发性、临时性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及《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

北京师范大学全日制在籍非定向的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和研究生。

二、经费来源

学校临时困难补助经费由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的困难专项经费委托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和发放。

三、补助范围

(一)根据突发临时性困难情况,学生可申请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补助、普通临时困难补助:

1.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补助: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罹患重大疾病或遭受严重意外伤害的;

(2)学生本人罹患重大疾病或遭受严重意外伤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3)重大疾病病种范围依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等相关规定确定。

2.普通临时困难补助: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2)学生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或遭受意外伤亡造成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或加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的;

(3)其他造成学生经济困难的突发事件。

(二)以下情况,不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1.与伤病无关的检查费、治疗费和与诊断不符的药品费用;

2.通过司法、商业保险等方式已获得赔偿的;

3.涉及各种欺骗、作弊等行为的;

4.因吸毒、打架斗殴、违法犯罪等行为引发的伤害行为;

5.因自伤、自残、醉酒、戒毒、性传播疾病(艾滋病除外)等发生的医疗费;

6.因美容矫形、生理性缺陷治疗等发生的医疗费;

7.第三方责任等引发的非疾病医疗费;

8.其他情况。

四、补助标准

(一)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补助标准

1.学生本人罹患重大疾病或遭受严重意外伤害可申请困难补助金,包括基本慰问金和医疗补助金;

2.学生经确诊后即可申请基本慰问金(最高申请金额不超过3000元);

3.学生在基本治疗结束并报销公费医疗费用后,可申请医疗补助金,金额视学生支出的自付医疗费用进行分段计算:

(1)自付费用为1万元以下(含)的,医疗补助为自费费用的30%;

(2)自付费用为1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含)的,医疗补助为自费费用的40%;

(3)自付费用为5万元以上的,医疗补助为自付费用的50%;

4.医疗补助金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二)普通临时困难补助标准

除学生罹患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以外的突发事件,学生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临时困难补助依据困难程度给予不同额度资助,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三档。

五、补助流程

(一)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医疗补助(含基本慰问金和医疗补助金)流程

1.学生申请:学生在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后,须将以下申请材料交至院系。

(1)《北京师范大学学生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补助申请表》一份;

(2)《诊断证明》和《住院报销申请单》原件各一份;

(3)本人身份证和学生证复印件各一份。

2. 院系认定:院系经集体决策认定补助情况后,由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填写审核意见,签字加盖公章后交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 申请复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复核,医疗补助金申请与校医院会签后形成最终复核意见。

4. 审批并发放:复核无误后,根据实际情况发放医疗补助金。

(1)医疗补助金为1万元以下(含)的,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发放;

(2)医疗补助金为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含)的,由学生工作部部务会审议批准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放;

(3)医疗补助金为2万元以上的,经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放。

(二)普通临时困难补助流程

1.学生申请:学生将《北京师范大学学生普通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交至院系。

2.院系认定:院系核实学生情况是否属实,经院系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填写意见及建议金额,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审批并发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普通临时困难补助申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复核,核实无误后发放临时困难补助。

六、其他规定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罹患重大疾病或遭受严重意外伤害,可单独申请基本慰问金。

(二)受资助人同一原因申请临时困难补助次数以一次为限。

(三)学生在临时困难补助申请及使用过程中,如提供虚假信息或存在欺骗行为,按照《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分,收回所有补助金并记入诚信档案。

(四)学校工作人员在认定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处分。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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