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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特殊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7-22     浏览量:

第一条 为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服务教育扶贫,做好北京师范大学特殊困难学生的精准帮扶工作,保障其基本学习生活,促进其全面成长成才,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综合根据学生的家庭经济条件、特殊群体国家政策、生源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突发状况、学生消费等因素以及其他致困因素,对学生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校将各致困因素量化赋值,采用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识别体系。按照学生的分值结果将困难等级确定为普困和特困两个等级。

第三条 国家五类重点保障学生包括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民政城乡低保家庭学生、民政特殊困难救助家庭学生、孤儿学生和残疾学生。

第四条 北京师范大学特殊困难学生包括国家五类重点保障学生和经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特殊困难学生。

第五条 学校统筹各类资助项目,将学校项目分为助优类资助项目和助困类资助项目。助优类资助项目指优先考虑成绩优异的困难生项目;助困类资助项目指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较高的困难生项目。新生绿色通道、国家助学金、学费减免等其他助困类资助项目优先考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确保其资助全覆盖。针对特殊困难学生,学校坚持奖优助困类项目相结合,从应助尽助到精准资助再到资助育人,形成“普惠、助困、奖优、引导”的复合型资助模式。

第六条 学校按照以下顺序开展助困类资助项目: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同时拥有多个国家重点保障类型的学生;

(3)当国家重点保障类型数量相同时,按照经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特殊困难学生、普通困难学生、未认定学生的顺序予以资助;

(4)来自“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经过学校认定的特殊困难学生(“三区”指西藏、新疆南疆四地州和四省藏区;“三州”指甘肃临夏州、四川凉山州和云南怒江州)。

(5)非“三区三州”地区经过学校认定的特殊困难学生。

第七条 学校建立特殊困难学生资助信息库,实行“一对一”动态监测,确保精准资助。

第八条 建立协同育人机制,加大学校特殊困难学生群体的学业帮扶、心理帮扶和就业帮扶,构建特殊困难学生群体帮扶体系,促进其全面成长成才。

第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北京师范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师范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