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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助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0-23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资助学生在校期间的基本生活需求,我校特别设立本科生助学金。

第二条  本科生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在籍在校注册本科生。

第三条  本科生助学金分为保障性助学金和奖励性助学金两类。

第二章 资助条件与标准

第四条  保障性助学金用于资助所有在校本科生,资助额度为每生每月60元。

第五条  奖励性助学金以学生前六个学期的成绩为依据,以学期为周期评定,从入学第二学期开始发放。

第六条  奖励性助学金用于资助成绩排名前80%的本科生。成绩排名以学生上一学期所有课程成绩的平均分为依据,其中非百分制考查课程不计入排名;同时,上一学期成绩不得出现不及格课程,如出现不及格课程则直接扣减该名额,不可从下一等级中递补。

第七条  奖励性助学金具体分为四个等级:一等奖励性助学金:排名在前20%(含20%):1000元/学期二等奖励性助学金:排名在20%——40%(含40%):800元/学期三等奖励性助学金:排名在40%——60%(含60%):600元/学期四等奖励性助学金:排名在60%——80%(含80%):400元/学期

第三章 评审与发放

第八条  本科生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保障性助学金全年按12个月由财经处直接发放至学生银行账户;奖励性助学金由院系确定拟资助学生名单后,在本院系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通过后将名单报送党委学生工作部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由财经处统一发放至学生银行账户。学生休学期间暂停发放保障性助学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零一四年九月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党委学生工作部资助管理中心。